在中国购买的商品,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、国家准许进口的商品。相关法律法规如下:

 现发布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,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。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、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》同时废止。 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 

一、禁止进境物品 


1、各种武器、仿真武器、弹药及爆炸物品; 
2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; 
3、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 
4、各种烈性毒药; 
5、鸦片、吗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 
6、带有危险性病菌、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产品; 
7、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其它物品。 

二、禁止出境物品 


1、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; 
2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 
3、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; 
4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。 


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 

— 、限制进境物品

 

1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 
2、烟、酒; 
3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; 
4、国家货币; 
5、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。 

二、限制出境物品 

1、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; 
2、国家货币; 
3、外币及其有价证券; 
4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 
5、贵重中药材; 
6、一般文物;

7、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。